因此,即使有了在前述数量上有限制,还需要在地区上有所考虑,即:一方面即使不在每一省有一所这样的法学院(根据前述,这是不可能的),也应该在每一个片区(如东北、西南等)有一所这样的法学院。
5亿多网民无疑是当事人寻求舆论监督支持的强大阵营。因此,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而不宜采取堵的对策,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
网民的积极主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群众智慧,使得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逃不过群众的眼睛。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而互联网以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充分的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所以,根据以上的论述,我认为,恰当的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互联网时代中,恰当的舆论监督能够更好地反映事实的真相,保证司法活动在收到外部势力,特别是行政干预这样的不当干预的时候,能够自由地进行舆论的批评,保证司法的独立,最终借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第三及时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要分类列出,提供给相关部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过程已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这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步。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是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权力来源的间接性决定了其只能做为一种外部的监督,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一)中间阶层要求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促进政治稳定与发展中间阶层处于社会的中间地位,一般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对于社会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配置与运作都具备较强的掌控力和影响力,甚至有部分中间阶层支配着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利益资源。
这样的示范和渗透,能够极大地消解社会其他成员特别是下层阶层的惰性,激发社会成员通过合法合理的社会行为来获得富足的物质生活和较高的社会地位。社会基础中间阶层最初产生于西方工业革命及其完成时期,也被称为旧中产阶级,由农场主、手工业者和独立自由职业者组成。他们的法律至上体现为具体的社会行动,即对权利自由的追求,对法律权威的崇尚,要求对社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其对社会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违法现象的发生,除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客观原因之外,主要归因于社会个体的主观因素,即违法行为人法律文化品格的缺失
这种法律的存在,不但可能引起个人之间的冲突,更可能引起身份不同的群体之间的大规模冲突[2]。但是,并非各个文明社会的法律都是法治下的法律,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能够建立起一种符合法治要求的社会秩序。
那么,作为商品交换者的中间阶层必然要求将彼此一致同意的条件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对同类交换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从而减少每次交换的谈判费用,降低风险。他们对于自身的既得利益和有限的物质财富处于一种谨慎的关注状态中,他们害怕失去通过努力和奋斗得来的财富和地位。二战结束之后,旧中产阶级随着科技革命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而逐渐衰落甚至消亡,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中间阶层。其次,从更深层次上而言,中间阶层不仅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依法办事应当成为执法与司法人员进行法律活动时应遵循的普遍原则。
[5]近代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正是中间阶层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经济基础。因此,中间阶层与法治之间的天然联系,决定其必然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为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提供必需的社会土壤。中间阶层积累财富的艰辛过程和其对于稳定经济状况的追求,使其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而言,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障方面表现出了更为浓厚的兴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追求也更为明确和执着。中间阶层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要求,则更体现为一种制度形态。
同时,中间阶层在行为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勤奋工作、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中产阶级不发达是政治不稳定的根源,当中产阶级弱小无力并且组织很差时,国家就会分裂为穷人和富人两派,由于穷人和富人是天然的敌人,两者之间在政治上往往互相排斥,很难妥协,这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首先,要求社会法律规则应当是明确清晰的,应当尽可能地消除所有的弹性,有助于其合理安排自身交易行为。首先,强调在一定的国家或区域范围内,法应该是普遍有效的,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应受个别人感情因素的支配。
因此,在法律意志上,中间阶层表现出了特有的理性平衡,他们将自身自由权利的行使设定在法律许可的理性限度之内,并善于运用理性来调节和控制自身追求利益的行为方式和过程。同时,中间阶层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具有科学家的探索精神和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力量[8]。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曾提出以中庸为基础的伦理原则:有三种品质:两种恶——其中一种是过度,一种是不及——和一种作为它们中间状态的德性。中间阶层可以抵御集权与激进,缓和社会矛盾,是介于社会上层与下层之间的缓冲层,是联系社会上层和下层的中间通道。在这种状态下,法律即使存在,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将巩固城邦安定和持久的希望寄托于社会中间阶层。
应明确划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其交易自由。违法现象的发生,除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客观原因之外,主要归因于社会个体的主观因素,即违法行为人法律文化品格的缺失。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法治已经从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的理想,转变成为现代各国为之努力的现实目标。(二)中间阶层要求法律规则具备普遍性中间阶层要求社会中的法律规则应当具有普遍性,应当是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在追求利益、相互斗争与妥协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当代美国着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中间阶级与稳定的关系,颇似富裕与稳定的关系一样,一只庞大的中间阶级犹如普遍富裕一样,是政治上的一支节制力量[11]。其原因在于,现代法治不仅体现为法律制度,更体现为一种社会生活状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方式,甚至凝结为当代的文化模式。
[3]二、中间阶层对多元财产权的诉求:奠定法治社会的经济性支撑(一)中间阶层要求法律对其私有财产权给予确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障,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和条件,也是激发人的潜能、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重要保证。中间阶层要求法律规则应当具有确定性。另一方面,中间阶层的社会地位决定其要求法律保护其私有财产。社会上层与国家权力联系紧密,他们拥有庞大的经济能力和政治影响,对国家权力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法律运作的确定性能够为中间阶层的社会行为提供尽可能大的活动空间,提高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预先性,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交易行为受到客观法律规则的有效约束,保证中间阶层的利益最大化,满足中间阶层以营利方式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法律的权威性仅仅停留在观念上,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
基于特定的经济基础、社会背景而形成的中间阶层,体现出自身对于法治的自然尊重和强烈渴求。因此,现代社会的中间阶层一方面要求法律建立充分而全面的利益表达机制,以保障政府机构能够制定公平合理的政策,限制政府机构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和职责。
因此,中间阶层要求行政者与司法者能够完全区分各自的职责,并将各自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限定在各自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实现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相互独立与制衡,从而运用不同的社会调控手段从不同层面来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因此,中间阶层期望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给予充分的保障,使其对自有财产拥有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用法律规则消除其对财产状况不明的担忧。
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政治权力的过度或不适当行使会损害其自身利益,于是要求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法治的生成需要强大而坚实的社会基石,需要形成以中间阶层为主体的橄榄形社会结构,而中间阶层则成为法治成长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这就向社会充分展示了只有很好地遵循经济规律,通过合法的营利性行为才可以获得充裕的物质财富,进而才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因此,在经济生活领域里,法律运作需要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私有财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中间阶层进行市场交易、追求自身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因如此,中间阶层的理性法律行为方式才有可能成为其他阶层效仿的依据,才有可能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示范作用,从而将其法律行为方式反复运用于社会公共领域,使之成为社会的主导行为方式,对现代市场经济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亚里士多德指出:惟有以中产阶层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整体,中产阶层比其他任何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需要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以建立社会秩序,需要依靠法律的有效运行来维护自身权益,期望通过法治秩序的建立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不存在私有制,公民就只能每天依赖政府官员的信誉而生活了。他们要求法律保障其作为社会公民应当具有基本的社会权利,比如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